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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社保征管改革、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政策解析与应对技巧”培训班的通知
来源:本站 点击数:129次 更新时间:2018-12-17 9:49:20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关于举办“社保征管改革、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政策解析

与应对技巧”培训班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在此之前,根据国务院1999年出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2011年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依然没有明确规定社保费的统一征收机构,只笼统提出,“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此次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启了个税领域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新税制,并对税法进行了多方面的完善。这些变化及其影响不仅涉及每一个纳税人,也关系到广大企业等市场主体。

 社保征管改革及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一方面,社保费用征管强度将会强化,税务机关通过“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大数据掌握个人收入和所得税扣除的工资总额,通过比对来确保缴纳社保的基数准确无误。另一方面,按照现有政策,给纳税人和企业带来的直接结果是负担将会加重。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对于扣除费用标准增加到5000元每月(每年60000元),还存在一些综合附加扣除的不确定性。对于有些高收入群体税负必然增加已成事实。

2018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的配套措施,为广大群众减负;决定完善政策确保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社保征收机构到位前各地要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向好。

 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个人纳税人精准了解社保费用征管改革的趋势及个人所得税法的扣除标准的具体细则,帮助企业提前布局,做好政策衔接,及早应对政策变化对企业带来的影响,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社保征管改革、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政策解析与应对技巧》研修班,旨在通过政策解读、案例分析、催化式研讨等多种方式为学员全面分析及解决在薪酬管理和执行层面的关键性问题,帮助企业提前认知政策、做好遵从及应对工作。

现将本专题培训方案予以印发。欢迎各相关单位组织人员参加培训学习。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附件:一、课程简介

   二、课程时间表

      三、报名回执表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务部   

                                     二〇一八年

 

附件一:课程简介

一培训内容

模块一、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政策解读(政策制订者权威解读立法理念)

  1.引入“183天”概念,作为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身份的重要判定标准是怎样考量的?

     2.修订个人所得项目体系,推行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即综合所得)综合征税,初步迈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与家庭为单位申报体系有什么不同?从几个角度考虑的?

     3.优化税率结构,调整税率级距,为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劳动者,特别是中低收入劳动者,减税降负;是怎样构建的?

     4.初步建立综合性扣除机制,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针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和赡养老人等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最终怎样确定?是定额还是限额?是否需要提供相关凭证?哪些需提供凭证?哪些不需要?是均匀在夫妻之间分摊?还是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扣除?这种扣除到底能扣除多大幅度?

     5.引入反避税规则,独立交易原则、受控(个人)外国企业规则和一般反避税条款纳入个税税法;为了解决什么样的问题?

     6.变革个税征管制度,纳税人识别号“一人一号”、多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居民纳税人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人责任多元化,个税征管从法人管理走向自然人管理。年度算清缴申报与原来两处申报和12万元申报的区别,外籍个人变化有哪些?

模块二、社保征管体制改革政策解读(政策制订者权威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政策解读

2.农民保障体系与城镇居民保障体系有什么不一样?农民工与城镇雇员之间社保体系是怎样构建的?

3.五险的计征基数是怎样构成的?各省情况一样否?

4.五险的征收率是怎样规定的,个人和企业承担比例的法律依据?未来怎样调整?

5.以前欠缴的社保费用,企业要补缴吗?是否要加收滞纳金?如加罚及征收滞纳金又是怎样规定的?

6.通过劳务派遣将城镇雇员社保转移农村,这种做法政策是否支持?怎样防止?

 模块三、职工薪酬的范畴界定

 1.会计“职工薪酬”的范畴

 2.企业所得税“职工薪酬总额”的范畴(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

 3.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范畴

 4.社保“工资总额”的范畴

 5.年金“工资总额”的范畴

 6.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的范畴

模块四、职工薪酬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费用缴纳法律界限解析

 1.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合理工资薪金的界定? 与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费用缴纳有什么不同?

 2.实物发放的福利有哪些种? 这些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费用扣除?

 3.现金发放的福利有哪些种?这些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费用扣除

 4.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费用分别怎样处理?

 5.年终一次性奖励是否有变化?应怎样处理?是否存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政策怎样处理?

 6.车补和通讯补助个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是否做为缴纳社保的基数? 模块五、合理设计薪酬,巧妙发放收入,轻松应对技巧

 1.规范工资薪金制度,规避相关税费?

 2.运用合理工具,降低相关费用?

 3.巧妙设计工资支付方式,轻松降低税费负担?

 4.工资变为虚假劳务发票的风险

 5.综合考量负担,合理选择方案支付劳务费用、特许权使用费用及稿费的预扣预缴适用办法是什么?适用税率与综合税率一致吗?

 6.劳务费用在相关地区代开发票,代开发票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后,个人所得税综合申报时怎样处理?

模块六、结构化研讨  

参会人员与专家共同就新政策存在的问题、实际做法进行分享    

二、课程适合对象

1全国大型央企、各省大型企业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税务负责人、人力资源负责人、相关特定高收入纳税群体税务部门的专业人员;

2、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财务部门负责人;

3、高等院校财务主管、财务部门负责人

三、授课师资团队

1.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障部门政策制定者

2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专家团队

四、收费标准

1、培训费:2800/人

2、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3、往返交通等费用自理

五、结业证书

完成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由国家会计学院统一颁发结业证书

六、报名程序

请参加人员按要求填写《报名回执表》(附后),报承办单位,我们将按报名先后发《报到通知》。

附件二:20191-3月课程时间表

时间:1月11-12日(10日报到)

地点:北京国家会计学

第五期:时间:315-16日(14日报到)

地点:北京国家会计学

 

点击下载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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